合工大政发〔2017〕157号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2.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4.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合肥工业大学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1
合肥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学校审计处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执行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财务部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工作方案,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起60日内,应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告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报告。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
(五)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六)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计划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七)已完成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由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附件2);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附件3);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列示销号清单(附件4)。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
第八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牵头负责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作为审计整改督查的重点对象。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成立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督查组由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评价整体情况,分析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并报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单位配合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度及处理意见;
(四)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问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加强审计处和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组织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人事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部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所在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审计处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及跟踪检查情况;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督查组应适时将审计整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接受上级部门或社会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审计发现问题清单.docx
附件3:审计整改结果清单.docx
附件4: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