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根据学校《合肥工业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为合肥工业大学审计处公章,公章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审计处”。
第三条 审计处公章适用范围:以审计处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通知、审计意见等;工程预算意见、审计定案表、审计标签、工程款支付申请等;需要审计处盖章的各类材料、申请、证明、情况及其他需要的用印事项等。
第四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并建立《审计处用章登记表》。印章的专管人员按规定手续用章。
第五条 用印人需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用印事项,并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审计处用章登记表》,内容为用印日期、用章事由、用章份数、发往部门、经办人等。经印章专管人员审核后方可用印。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专管人员应予拒绝。
第六条 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通知、工程结算审计标签及对应的内部结算票据,经印章专管人员审核后可直接加盖部门公章。
第七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处领导批准。印章专管人员出差或休假时,印章由审计处负责人管理,或者负责人指定同志代管。
第八条 审计处公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未按规定批准使用处内公章造成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