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13

合工大党发〔202015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20312日八届党委常委会第8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0327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学校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教学实体、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以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人一般为学校内部管理人员;

(四)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须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须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资产经营公司、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须有计划的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如下: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建议审计名单,审计处将建议审计名单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处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须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到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学校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制定、执行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重要项目、资金的投资、建设、管理、效益情况;

(七)在预算管理中执行定员定岗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内控制度的审议、执行、督查情况;

(九)对党委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各教学实体、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学校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绩效情况;

(六)重要项目、资金的投资、建设、管理、效益情况;

(七)在预算管理中执行定员定岗管理规定的情况;

(八)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学校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对同一部门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单位送达。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须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须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须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职责范围及履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单位资产状况;主要业绩、问题和建议;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定员定岗、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相关资料;

(五)任期内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相关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任期内各种经济悬案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采用检查资料、询问访谈、控制测试、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取证单,并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处,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需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以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为前提,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职权管理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评价时,须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须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须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须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企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门须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并组织部或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