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政发〔2020〕25号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3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以下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审计处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通过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 审计业务委托方是委托审计的管理部门。受托中介机构是委托审计的实施单位,在实施委托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委托审计可考虑下列因素:
(一)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六条委托审计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审计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委托审计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及合同签订、中介机构审计组人员管理、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档案管理、考核评价、廉政建设等。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及合同签订
第八条 选择中介机构
(一)审计处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服务需求,履行采购申请手续。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
(二)遴选中介机构时,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3.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5.入围安徽省省直单位或合肥市审计业务定点单位备选库。
(三)遴选结果在审计处网站公开。中介机构遴选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拟定委托审计合同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服务承诺书。
第十条 委托审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四章 中介机构审计组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须将拟派审计组成员信息表,项目组成员三证复印件提交审计处备案,其中信息表须包含姓名、专业、联系方式、近三年工作简历等内容,三证是指身份证、社保证、资格证书。服务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更换不得超过一次,工程项目审计组成员更换不得超过两次,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标书中列示的人员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更换时需向审计处提交申请书,同时报送更换人员的信息表及三证复印件,经审计处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依据学校内控管理要求,审计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委托审计任务进行分配,包含工程项目、财务项目及其他项目审计任务分配。三次不接受任务分配的中介机构,可取消当年度的审计任务分配。
(一)工程项目审计任务分配
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合各中介机构的业务特点,综合考虑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采用比选的方式进行任务分配;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比选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审计处组织项目比选会,根据比选会的结果,最终确定中介机构。若无中介机构申请,参照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分配。
(二)财务项目及其他项目审计任务分配
1.常规审计项目,按照审计处工作计划和中介机构的特点,综合考虑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2.专项审计项目,采用比选的方式进行任务分配;中介机构根据比选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审计处组织项目比选会,根据比选会的结果,最终确定中介机构。若无中介机构申请,参照常规审计项目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审计处有关审计人员须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确保中介机构制定的项目审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有关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督促和保证中介机构业务实施顺利。
第十五条审计处有关审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业务成果、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中介机构须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需将跟踪审计月报及跟踪审计报告等资料移交审计处,并附移交资料清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需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结资料交接表”列示的内容将相关资料移交审计处;财务项目及其他项目审计需将审计报告和发现问题的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移交审计处。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处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评工作。除工程小型维修改造项目于每年年末组织一次考核外,其他项目均在项目完成后进行考核,年末进行汇总。考核结果通报各中介机构,考核资料由审计处保存。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审计任务的分配依据。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廉政规范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参审人员列入我校黑名单,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两次以上不廉洁行为的中介机构,终止中介机构承接学校审计业务资格,并列入我校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存在委托审计的事项,可在学校遴选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受托方,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委托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