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政发〔2016〕162号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1月4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
2016年11月10日
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学校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包括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和财务决算阶段,涵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
(一)学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学校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施工难度、专业复杂程度,合理确定部分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工作要求
第五条 参与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社会审计组织等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遴选工作,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跟踪审计委托合同;
(二)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正常运行;
(三)遵循内部审计程序,对社会审计组织和指派的跟踪审计人员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审核社会审计组织编制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确认,提出审计意见。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一)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二)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与跟踪审计有关的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监理例会、各环节验收等;
(四)协调并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并反馈。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跟踪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拟定详细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突出跟踪审计的重点、难点,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跟踪审计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跟踪过程记录,定期向审计处提交跟踪审计小结;
(四)参加工程项目监理例会、现场协调会、隐蔽工程验收等,提出跟踪审计意见;
(五)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和指派的跟踪审计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任何报酬或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第三章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设计阶段
(一)审查设计招标程序合规性和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性;
(二)审查设计合同条款合理性;
(三)参与评审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
(四)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
(一)审核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二)审核招标答疑内容表述的准确性;
(三)审核招标清单工程项目内容、特征描述、工程量的准确性;
(四)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
(五)审查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或协议的合规性;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
(一)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审查隐蔽工程记录;
(二)审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记录,审核材料和设备的价格;
(三)审查工程项目变更处理程序是否符合《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61号)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及变更价款计算是否正确;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是否完备,支付内容是否真实及价款计算是否正确;
(五)审核工程项目索赔费用是否有合同和政策依据,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内容是否合理、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勘察,审核竣工结算资料与施工内容是否相符;
(三)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四)审核设备与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
(五)审核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阶段
(一) 审核财务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 审核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合规性;
(三) 审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
(四) 审核概算执行情况;
(五) 审核交付使用的资产真实性、完整性;
(六) 审核结余资金及未完工工程量真实性;
(七) 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跟踪审计应提供的资料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资料,审计处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对相关资料存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五条 设计阶段
(一)需提供的资料: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设计图纸等。
(二)工作程序:
1.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等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合同和设计图纸等资料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六条 招投标阶段
(一)需提供的资料: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
(二)工作程序:
1.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清单、评标办法、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施工合同等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技术和商务标等资料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
(一)隐蔽工程和工程验收记录审核
1.需提供的资料:隐蔽工程记录、验收报告等。
2.工作程序:
1)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应事先通知审计处,跟踪审计人员参加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验收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结束后,隐蔽记录和验收报告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二)大宗材料和设备价格审核
1.需提供的资料:大宗材料和设备名称、质地、生产厂家、规格、单价等清单,需招标采购的大宗材料和设备应提供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等。
2.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拟选用材料和设备报价清单、厂家、规格等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材料和设备采购工作结束后,材料和设备清单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三)工程变更审核
1.需提供的资料:变更事由、变更工程量、变更费用及经济签证单等。
2.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变更事由、变更工程量、变更费用等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工程变更后,工程变更的技术核定单、经济签证单等资料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
1.需提供的资料:工程量统计资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等。
2.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工程进度款支付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资料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五)工程索赔审核
1.需提供的资料:索赔报告、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书等。
2.工作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索赔申请和索赔费用计算书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2)工程索赔事项处理完成后,索赔资料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需提供的资料: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书等。
(二)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书等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2.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竣工结算资料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提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阶段
(一)需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报告、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
(二)工作程序:
1.对财务决算报告、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审计处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财务决算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进行存档。
第五章 跟踪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不能满足跟踪审计工作要求时,审计处可委托经招标入围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常委会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合肥工业大学大中型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合工大政发[2009]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