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委托类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自筹的各类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核。审计部门只签署审核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指科研院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重点抽查100万元以上部分科研项目,对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下拨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项目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由下拨经费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审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2.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查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4.审查提取的管理费、劳务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比例;
5.审查各项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单独建帐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6.科研经费购买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等规定;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9.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及项目批复、预算等资料;
2. 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3.经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协议书、合同等;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或协议书;
4.项目经费使用的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账簿、凭证;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材料;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9项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资料,由其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必须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按照规定上报决算的时间提前六个工作日,将资料报送审计部门。
3.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签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补充、修正。
4.审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科研经费收支是否符合有关开支规定,决算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加盖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印章及审计专用章,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5.对于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审签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校科研院会同财务部研究提出科研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相关学院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4.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5.审计部门向科研院、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6.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部门在下拨经费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研院、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审计部门各一份存档。
3.审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推进科研经费审计信息公开。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合工大政发〔2012〕38号)同时废止。